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、国务院办公厅文件《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》和《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》(国办发〈1995〉44号)文件关于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可以领取报酬的规定,揭阳仲裁委员会(以下简称本会)结合自身情况,规定如下:
第一条 本会付给仲裁员的办案报酬,依本会《仲裁员办案报酬计算表》(以下简称计算表)规定的标准发放,以实际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(不含处理费)为基数计算,单件最高报酬不得超过25000元,但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工作难度适当增加补贴,被选定的仲裁员与当事人不得直接商谈该项费用。
对于不需要开庭而具体工作由他人做,只需在调解性法律文书上签字的,仲裁员不得领取报酬或相对减少。所办案件标的小且难度大或者办理多件小标的案件的,可视情况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调整仲裁员报酬。
对于大案、疑难案或社会影响面较广案的办理,需要增加审核或提交集体讨论环节的,对审核人员、顾问或专家可以另外给以适当补助。
第二条 仲裁庭组成后,视具体情况仲裁员取得报酬,除非其拒绝办案;仲裁庭组成后未开展调解或开庭工作,申请人撤回仲裁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,仲裁员也可以适当取得报酬;仲裁庭已对案件进行调解或审理后当事人撤案的,均以退费后余额为基数,按照《计算表》规定标准计算数额的50%付给仲裁员报酬。
第三条 当事人选定异地仲裁员办案的,该仲裁员的交通、住宿等相关费用,由当事人负责,并预交该费用,冲账时多退少补。
第四条 案件办结五天内,必须发放仲裁员的办案报酬,由于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超过十五天未付仲裁员报酬的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第五条 原则上决定书、调解书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应由首席仲裁员拟稿,若其未能按时写出,可由其委托该仲裁庭的其他仲裁员草拟,扣除首席仲裁员报酬20%归其所有 ;也可由其委托跟案的仲裁秘书草拟,视情况扣取首席仲裁员报酬补贴仲裁秘书。
第六条 因违反法律、违反仲裁规则等情况而造成案件被人民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,不能发给仲裁员报酬,已发的应予追还;中途自行退出或违反规定被本会通知退出仲裁庭的,不能取得办案报酬。
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30日起实行。
附《仲裁员办案报酬计算表》
仲裁员办案报酬计算表
分档 | 案件标的
金额 |
独任庭 | 三人庭 | ||
(受理费)提取比例 | 满档金额 | (受理费)提取比例 | 满档金额 | ||
1 | 10万(含本数)以下 | 25% | 1014 | 55% | 2230 |
2 | 10万-20万(含本数) | 18% | 1180 | 37.5% | 2458 |
3 | 20万-50万(含本数) | 12% | 1327 | 25% | 2764 |
4 | 50万-100万(含本数) | 10% | 1506 | 20% | 3011 |
5 | 100万-200万(含本数) | 8.5% | 1620 | 17% | 3239 |
6 | 200万以上 | 5% | 12.5% | ||
说明 | 1、以标的额为基数确定案件所属档次,再以该案件实际已收取的受理费为基数,乘以该档相应提取比例,得出应付仲裁员、调解员的报酬。
在本档标的内计算的仲裁员报酬低于上档满档的,按上档满档金额补发; 2、表格中三人庭的计算数字,为三人报酬之和;三人庭中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仲裁员的报酬原则按5:2.5:2.5比例计发。 |